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上接B143版)
本次交易对方南京港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指期货公司。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狄锋、孙小军回避表决股指期货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上述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江边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顾国华
注册资本:226,67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88367Q
经营范围:港口经营(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服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维修服务);水路运输(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外轮理货(限分支机构经营);汽油、柴油、煤油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仓储;自有场地租赁;港口内铁路装卸、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港口起重装卸机械、运输机械(不含机动车)及配件的设计、制造、修理、安装、改造;港口装卸工属具加工;船舶、内燃机修理;机械加工;船舶备件供应;房屋维修;水电安装;润滑油零售;工程项目管理;通信、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系统工程;软件开发、生产、销售;通信设备(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维修、销售;港口技术咨询;提供劳务服务;相关业务培训(限分支机构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股指期货公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京港集团变更前名称为南京港务管理局,自建国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变化,1987年前系交通部下属企业,1987年至2001年实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交通部双重领导,但资产并未下放到南京市,2002年正式下放到南京市股指期货公司。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03]156号文,南京港务管理局将政府职能全部转移至南京市交通局,分离行政职能后,整体更名为南京港口集团公司(变更事宜相关手续未完善,同时使用两个名称)。2010年南京港务管理局实施整体改制重组,重组后名称为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667亿元。2020年7月,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展开全文
南京港集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亿元
关联关系:南京港集团持有公司57.41%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江北集为南京港集团全资子公司股指期货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步月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强兴松
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2609022L
经营范围:集装箱码头项目投资;港口经营;装卸搬运服务;集装箱专业修理;水陆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包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维修服务及配件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股指期货公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南京港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2. 交易标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 标的公司业务介绍
江北集是一家轻资产运营公司,负责七坝码头的业务经营,以集装箱作业为主,兼顾钢材、砂石、化肥等散杂货股指期货公司。
4. 交易方式及交易完成后股权结构情况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根据最终交易金额购买江北集100%股权股指期货公司。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北集100%股权。
5.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股指期货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标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次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聘请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结果为基础,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合理确定收购价格股指期货公司。本次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基本交易价格不超过1,700万人民币股指期货公司。最终交易金额需在基本交易价格基础上结合目标公司交割日报表的净资产等确定。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事项目前正处于筹划阶段,尚未签订交易协议;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具体实施时签订有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正式收购协议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股指期货公司。
六、涉及本次关联交易的其股指期货公司他安排
1. 本次收购股权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股指期货公司。本次交易 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业务关系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的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股指期货公司。
七、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2016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南京港集团持有的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集公司)股权,龙集公司变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实施油品液化和集装箱两大业务板块经营股指期货公司。因江北集的集装箱业务与龙集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南京港集团就同业竞争做出了公开承诺。目前江北集已托管给公司,但并未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经研究,公司拟以收购江北集股权、江北集租赁经营江北港务资产的方式,分两步实现集装箱板块的一体化整合,彻底解决集装箱业务同业竞争问题。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进一步实现集装箱板块资产的一体化,从长远来看对公司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标的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1月1日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南京港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3,985.32万元股指期货公司。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股指期货公司。公司拟选择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是履行消除和避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承诺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集装箱板块的协同高效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董事会在对该收购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拟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解决公司同业竞争的需要,有利于集装箱板块的一体化整合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该项交易。
十一、备查文件
1.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股指期货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49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股指期货公司。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同意聘任干亚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干亚平先生董事会秘书任职生效后,陈明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并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干亚平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
董事会秘书干亚平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25-58815738
联系传真:025-58812758
电子邮箱:gfgs@nj-port.com
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万达广场C座2220室
邮政编码:210019
干亚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股指期货公司。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秘书简历
干亚平,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股指期货公司。现任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曾任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财务科会计,南京金湾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财务部主任兼金湾公司财务部主任,南京港港务工程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南京港港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负责人,南京港机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干亚平先生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干亚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股指期货公司。干亚平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职务;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作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股指期货公司。
2.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指期货公司。
3.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指期货公司。
4. 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股指期货公司。
5.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股指期货公司。
6.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股指期货公司。
7.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股指期货公司。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股指期货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业绩指标原则上应当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的指标及反映企业运行质量的指标股指期货公司。基于上述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结合了国有企业市场实践以及公司的特点,选择适当的业绩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营业利润率、现金分红比例。上述指标是公司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公司运营质量及股东回报。此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是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股指期货公司。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股指期货公司。
三、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因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北集)集装箱业务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港龙潭集装箱有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公司拟以收购江北集股权、江北集租赁经营南京港江北港务有限公司资产的方式,分两步实现集装箱板块的一体化整合,彻底解决集装箱业务同业竞争问题股指期货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收购江北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股指期货公司。公司拟选择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交易事项是履行消除和避免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承诺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公司集装箱板块的协同高效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董事会在对该收购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对该议案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聘任干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股指期货公司。
根据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经核查,干亚平先生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任职资格,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聘任干亚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任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时止股指期货公司。
独立董事签名:
徐志坚 马野青 耿成轩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股指期货公司。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指期货公司。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股指期货公司。
(五)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指期货公司。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股指期货公司。
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指期货公司。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股指期货公司。
四、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股指期货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股指期货公司。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股指期货公司。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股指期货公司。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指期货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股指期货公司。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48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股指期货公司。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12月12日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共有监事3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指期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2.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等各项内容,形成完善、全面的股权激励管理体系,建立股东、公司和公司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3.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考核管理办法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4.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指期货公司。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股指期货公司。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股指期货公司。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040 证券简称:南京港 公告编号:2022-047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股指期货公司。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12月12日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共有董事9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股指期货公司。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2.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拟激励对象)熊俊先生、任腊根先生、曹红军先生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拟激励对象)熊俊先生、任腊根先生、曹红军先生回避表决。
4.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拟激励对象)熊俊先生、任腊根先生、曹红军先生回避表决。
5.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
为保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股指期货公司,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股指期货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股指期货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价格及/或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指期货公司,包括且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股指期货公司,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股指期货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股指期货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股指期货公司。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股指期货公司他相关文件;
11)授权董事会为2022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股指期货公司,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股指期货公司。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股指期货公司。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股指期货公司。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拟激励对象)熊俊先生、任腊根先生、曹红军先生回避表决。
6. 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指期货公司。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南京港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江北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股指期货公司。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关联董事狄锋先生、孙小军先生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股指期货公司。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尚需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拟择期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届时将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相关议案股指期货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股指期货公司。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股指期货公司。
特此公告股指期货公司。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本版导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