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北京期货公司。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14号北京期货公司,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警示函》中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董事会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北京期货公司。公司在召集董事会会议前,曾有4次未向个别董事发放会议通知,召集程序存在瑕疵。
(二)未充分披露受限货币资金情况北京期货公司。公司子公司达州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存在受限冻结货币资金901,689.16元,但公司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销售合同签订瑕疵及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北京期货公司。公司部分销售合同条款设定及履行上存在瑕疵,未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买受人义务或保存相关通知资料,使得公司2021年确认收入的依据不充分,涉及金额3,025.36万元。
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北京期货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完善内控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期货公司。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将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做好董事会召集、召开、通知等工作;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梳理OA流程,加强公司销售合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北京期货公司。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期货公司。
特此公告北京期货公司。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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